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的要求,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做法,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现将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所持有的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动作废。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办理有关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各项注册业务。
三、持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限时未及时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www.fjjszczx.org/wjtz/tzgg/zytz/201908/t20190819_62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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