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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市财政局关于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05 08:50点击量:4977来源:半岛平台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及住建部、财政部印发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等文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工作要求,为回应企业关切,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进一步提升我市营商环境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对我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落实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下调为3%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二)保证金可用银行保函替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二、组织实施

(一)请我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各参建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梳理建设项目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情况,并按以下要求组织实施:

1.对预留质量保证金已超过缺陷责任期的,按规定予以全额返还;

2.对已竣工项目还在缺陷责任期内的、或者在建项目,按现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下调为3%,超出部分予以返还;

3.按规定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可以使用银行保函替代现金。

(二)请项目建设单位牵头负责,代建单位、监理单位积极配合,在接到项目承包人的申请后,及时组织核实处理。

 

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9年8月30日

原文链接: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市财政局关于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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